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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致山西省公安厅刘杰厅长的举报信

(帖号:03567987)
  刘洋致山西省公安厅刘杰厅长的举报信

  刘洋致山西省公安厅刘杰厅长的举报信(视频):http://video.weibo.com/show?fid= ... aa2a6f95611d607dec6

  尊敬的刘杰厅长:

  您好!

  您主政山西省公安厅工作之后,安排组织打黑除恶等专项治理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您多次强调:黑恶不除,斗争不止。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将打黑除恶作为公安工作的常态化,作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重要依据,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但是,长治公安系统,特别是平顺县公安局相关主要领导,与山西省公安厅这项专项行动背道而驰,对平顺县境内的特大黑恶势力团伙,不但不依法打击,而且继续对其包庇纵容,致使他们仍在疯狂作案,现将他们的相关犯罪情况,以网络视频形式向您举报:

  2015年7月12日,举报人向长治市公安局报案:在平顺县境内,以郭维月、丁振海、杨孝斌、秦何青为首的黑恶势力涉嫌破坏性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逃税罪、诬告陷害罪、侵占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长治市公安局乔亚民副局长对此高度重视,并亲自安排市局刑侦支队依法查处。对于这一黑恶团伙的累累罪行,举报人将报案材料以及知情人提供的部分证据,提供给市局刑侦支队。办案人员及时给举报人做了询问笔录,此后,又向受害人王国红做了询问笔录,并对郭维月公司内部的多名相关知情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过长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认真努力,相关的证据链已经基本形成。

  举报人认为,以郭维月为首黑恶势力的犯罪事实已十分清楚、铁证如山、难逃法网。但令举报人震惊的是,郭维月、丁振海、杨孝斌、秦何青等重大犯罪嫌疑人,不但没有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反而当案件正在查处期间的第63天,秦何青纠结六、七名社会地痞流氓,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到平顺县北社乡大多村王国红家中,砸门窗、并对王国红实施暴力扇耳光、威胁恐吓,妄想继续敲诈勒索王国红70万元。对此王国红拨打110报警,平顺县北社乡派出所出警到场后,并未对该案进行调查了解,单听暴徒秦何青一面之词就以“经济纠纷”不属他们管辖为由,扬长而去。其后,举报人向长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案人员反映:“在案件侦查阶段,为何秦何青竟敢这样胆大妄为?”市局办案人和平顺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王建方联系,并让我们去找他解决。我们深知郭维月等黑恶势力嚣张跋扈,其保护伞就是平顺县公安局相关主要领导,我们并不抱多大希望。果不其然,秦何青又在时隔七天后,再次纠结十多名暴徒,开着两辆轿车,一辆平板拖车,于2015年的9月22日下午3点,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采取强盗土匪的手段,到平顺县北社乡大多村王国红的家中,将王国红近70岁的父亲甩倒在地,把王国红私有宝马X5越野轿车公开抢劫拖走。(请看:郭维月的黑恶势力顶风连续作案,其嚣张、猖狂到了何种程度?)王国红的老父亲当即给北社乡派出所报警,得到的答复是:“车已经被拖走了,我们去干什么?你们的事情我管不了,你去法院吧!”王国红的老父亲只好再次给平顺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建方报案,其回复结果仅仅是:“看看再说,看看再说!”对其强盗抢劫行径不了了之,至今无人问津。(其再次充分证明:平顺县公安局领导是郭维月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其后,将其公开暴力抢劫的犯罪情况,又到长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薛建业支队长闻情拍案而起,然后又无奈告知,你们可以去市局纪检督察部门反映一下情况。

  举报人认为,关于郭维月犯罪团伙的报案材料、部分犯罪事实经过、大量的证据、多名知情人的证言证词,已经全部提供给公安机关,并且报案至今已近三个月,但仍然没有任何回复,举报人向市局办案人员提出关于法律文书的问题,办案人员说此案属平顺县公安局受理,我们只是督办,法律文书应该由他们出具。可是平顺县公安局不但没有依法出具立案决定书?连起码的受案通知书也没有?这是为什么?郭维月犯罪团伙仍然逍遥法外,并且继续疯狂作案,可见,郭维月等人的黑恶势力在长治公安系统相关部门已到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地步。为什么无人敢碰?为什么无人敢摸?为什么公安厅部署的“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精神和决心,到了长治就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了?

  郭维月在平顺县境内的黑恶势力并非短期形成,而是通过几年时间,霸占了数亿元国有资产、利用黑色渠道购买大量炸药雷管、非法开采近百万吨矿石(价值数亿元)、廉价变卖数千万元国有资产窃为己有、涉嫌巨额偷税漏税犯罪等等,他们依靠获取的巨额暴利,逐渐罗织形成了黑恶团伙势力,又利用大量的金钱,在长治公安系统网织了一张保护伞,特别是平顺县公安局的有关领导充当了他们种种犯罪行为的马前卒、挡箭牌。

  报案至今,历时三个月:公安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给举报人出具受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郭维月、丁振海、杨孝斌、秦何青等人有恃无恐,嚣张狂妄,公然于2015年9月15日私闯民宅、行凶殴打、威胁恐吓受害人王国红,2015年9月22日公开抢劫受害人王国红私有财产,两次顶风作案。面对这一切,举报人感到绝望和无奈!以郭维月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为何如此神通广大?

  尊敬的刘杰厅长:人民公安机关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坚强盾牌;是打击犯罪分子的利剑;是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钢铁长城,但长治公安系统的有关领导却将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演变成了郭维月黑恶势力犯罪的“防身符”、保护伞,并为郭维月种种犯罪作案开辟“绿色通道”。长治市公安系统某些部门的主要领导不仅仅是挑战、蔑视山西省公安厅安排组织的打黑除恶的专项行动,更为严重的是,在党中央习总书记从严治党、严惩腐败、有案必查、有腐必反的严峻形势下,仍敢逆风而行、挑战法律,继续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胆大包天到了何种境界?

  报案至今,历时三个月,盘踞在平顺县的黑恶势力不但没有受到打击,反而,他们的气焰越来越嚣张。对这股黑恶势力,长治公安系统有关部门是不敢打击?不想打击?还是不能打击?究竟他们与这一黑恶势力之间有什么猫腻?

  尊敬的刘杰厅长:举报人也深知这次举报,可能会为自己带来灾难,但是举报人早已将身家性命置之度外,下定决心与这股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同时,举报人坚信您一定会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严查此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缉拿归案!

  特此举报!
  实名举报人:刘 洋
  身份证号码:413026197907150010

  联系电话:13137378824
  2015年10月6日

  平顺县公安局给刘杰厅长的信箱中回复刘洋的信

  公安机关于2015/10/10 16:11:45回复:

  关于局长信箱“刘洋致山西省公安厅刘杰厅长的举报信”情况汇报 局长信箱和互联网出现“刘洋致山西省公安厅刘杰厅长的举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抽调专人落实情况。针对刘洋举报信中所诉案件, 2015年7月23日此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转办我局刑侦大队。我局党委高度重视,抽调专人负责此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刘洋举报郭维月、丁振海涉嫌破坏性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逃税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侵占罪的情况:1、破坏性采矿已移交县国土部门;逃税已移交县税务部门;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行贿罪归纪检、检查部门;由于举报人举报郭维月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无具体人,暂未向纪检、检查部门移交。 2、诬告陷害罪:举报人称其堂哥刘瑞(原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党委委员、刑警队长)被诬告陷害,经调阅长治市公安局相关档案,长治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7日 因刘瑞参与经营矿山,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其他涉嫌罪名,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王国红不配合,我局办案民警多方查找王国红,均无法找到,2015年10月8日下午,通过长治市局刑侦支队联系王国红了解情况,其答应于10月9日上午到平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15年10月9日,王国红未到平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联系,王国红手机关机,无法找到。我局前期已通过外围进行调查取证,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我局目前已在积极调查取证,一方面继续做王国红工作,配合调查。 二、2015年9月14日19时47分,王国红报案称,在大铎酒厂有人生气闹事,当日下午平顺县公安局北社派出所民警到达酒厂后,未见有人生气打架,也未见如举报信中所诉 砸门窗、暴力扇耳光等现象。在王国红办公室有一程姓男子,说受秦何青委托来向王国红要帐(程姓男子说王国红欠秦何青70万元人民币,王国红称不欠该笔钱。后民警得知,这是王国红与秦何青在西沟矿业公司经营矿山时的经济纠纷)。之后秦何青到达现场。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9月22日16时50分,王国红酒厂看门房男子王建廷报案称:秦何青带领十余人到酒厂把王国红宝马车拖走了。接警后,民警在出警的同时,和报案人联系,王国红之父王长勤接电话,称秦何青带领人已将宝马车拖走,王长勤称:其与王国红联系后,看派出所用不用出警,十分钟后民警又与王长勤联系,王长勤称忙,顾不上,和王国红联系后再与派出所联系。之后王长勤再无与派出所联系。2015年9月23日民警去酒厂了解情况,王长勤称宝马车被拖走后,王国红一直没回酒厂,具体秦何青和王国红之间的经济纠纷,王长勤也不了解。目前,我局正在积极调查取证。 我局在前期调查办案的基础上,近日又抽调专门警力,充实专案力量,全力展开相关取证和案件查办工作。

  刘洋致山西省公安厅刘杰厅长的第二封举报信

  尊敬的刘杰厅长:

  您好!

  首先在此感谢您对举报人以网络视频形式向您实名举报引起的高度重视与关注。

  但在山西省公安厅厅长信箱看到长治市平顺县公安局给您及省厅的回复后,感到既愤怒又震惊,愤怒震惊的是:该局抛弃案情的真相,虽对以郭维月、丁振海、秦何青等黑恶势力的十大犯罪事实,其中的五项犯罪事实进行轻描淡写地进行了化解,并以此推脱他们的责任,但对其黑恶团伙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五项罪名进行了规避、隐瞒。并对该黑恶团伙在长治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察期间,继续顶风作案,公开抢劫受害人宝马车的十分清楚明白、典型的抢劫罪演变为经济纠纷。举报人认为,平顺县公安局的这一欺骗性的回复的真正动机,不仅仅是为这一团伙黑恶势力开脱罪行,逃避法律制裁,更为严重的是为了掩盖平顺县公安局以崔云为首的主要领导,不但充当其保护伞,而且与这一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参与犯罪、为虎作伥、执法犯法的自身腐败犯罪行为,竟敢以此虚假回复来欺骗您及省厅,这是举报人意想不到的,就该回复,不得不向您进行第二次举报,以明真相。

  事实与理由如下:

  其回复一、破坏性采矿已移交县国土部门。

  郭维月为首的黑恶团伙早在2012年就在平顺县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内,无证非法破坏性开采矿石至2014年,三年共开采矿石近百万吨,获取暴利近三亿元。请问:其破坏性地开采行为,历时三年之久,难道平顺县公安局不知情吗?这是其一。其二、当地老百姓对其黑恶团伙破坏性地进行开采,早在2012年的后半年就自发组织到上级政府进行举报揭发,平顺县公安机关对此举报揭发的群众变相地进行镇压(有现场视频资料为证)。其三、“县国土部门”是一个行政许可监管单位。举报人当初在长治市公安局报案是破坏性采矿罪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为这一伙黑恶势力申请办理开采手续,为何将该刑事案件移交给县国土部门?

  其回复二、逃税已移交县税务部门。

  咱们国家的纳税实行的是申报制度,该黑恶视力团伙非法采矿三年多时间,从未申报纳税。举报人已将该团伙销售原矿、精矿粉的三大箱直接原始凭证、逃税犯罪的直接证据提交到长治市公安局,理应依法立案追究其刑责。但令人荒唐的是该回复的是:又将这一刑事案件移交给税务部门。这是为什么?

  其回复三、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郭维月、丁振海等人于2012年恶意串通,伪造股权协议,将举报人在平顺县水花沟铁矿的股权及2012年的分红款,共价值三千多万元进行瓜分、窃为己有,数额巨大,事实充分。对其强盗土匪犯罪行为,举报人早在2014年5月12日就到平顺县公安局报案,平顺县公安局受理后却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在此无奈之下,举报人只好于2015年6月份到长治市公安局报案。但平顺县公安局在其回复中,认定为自诉案件来为其开脱,法律依据何在?
其回复四、行贿罪归纪检、检查部门,由于举报人举报郭维月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无具体人,暂未向纪检、检查部门移交。

  郭维月等黑恶势力团伙从2012年将西安里铁矿数亿元国有资产变相窃为己有,并进行疯狂破坏性地开采,谋取暴利等累累犯罪行为,(郭维月在同其他成员分赃时,曾表明他在接收西安里铁矿时曾送礼一个多亿元)从2012年至今,平顺县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社会犯罪机构,控制炸药雷管的专政机关,为何三年来对其犯罪团伙的种种犯罪活动大开绿灯?请问平顺县公安局的主要领导:为何对其累累犯罪行为不但听而不闻、视而不见?反而依仗人民赋予他们的职权、职能对反映的群众及举报人进行变相镇压、置之不理,不是收受了巨额贿赂是什么?举报人对此行贿、受贿的黑色交易不可能掌握到直接证据,但该黑恶团伙在平顺县公安局辖区内的累累犯罪作案,始终没有受到打击,请问:平顺县公安局的领导:你们如何排除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

  其回复五、诬告陷害罪“经调阅长治市公安局相关档案,长治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7日因刘瑞参与经营矿山,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的堂哥刘瑞,虽然作为人民警察,不可能没有三亲六故、朋友之情。我堂哥虽然对我帮过一些忙,但在这里举报人赌咒发誓,我堂哥刘瑞在原则以内的帮忙,既不违纪违规,更不违法,就连我经营的矿山的他都一次也没有去过。关于我的堂哥刘瑞是否参与经营矿山,一切拿事实与证据来说话,刘瑞的冤情总有水落石出的一天。我想我的堂哥对此绝对不会善罢甘休,我相信他会适时向刘杰厅长您及省厅领导反映申诉。

  关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这五项犯罪的事实,平顺县公安局回复以:其他涉嫌罪名,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王国红不配合。一笔带过,进行包庇隐瞒。

  举报人在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平顺县公安局在该回复中将“黑恶团伙”以下的犯罪事实罪名全部进行隐瞒,即程序违法进行规避:

  1、该黑恶团伙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三年来,该黑恶团伙开采矿石近百万吨,全部采取爆破式的开采方式,需要大量的雷管炸药,据郭维月的内部知情人透露,大部分是平顺县公安局违法提供,少部分来源于地下黑色渠道(有录音录像资料为证)。请问:该回复为何将其回避隐瞒?难道这些犯罪行为也与王国红有关吗?

  2、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该黑恶团伙将原西安里铁矿一个多亿的地面国有资产(机器设备等等),大部分被郭维月廉价变卖,其赃款全部进入郭维月妻子开设的账户,有来自两种渠道的录音录像资料为证,该回复为何将其回避隐瞒?难道这些犯罪行为也与王国红有关吗?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5年3月份,平顺县审计局对郭维月经营的铁矿公司的财务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结论为:郭维月涉嫌虚假出资及其他的犯罪行为。举报人在长治市公安局报案后,该局办案人员到平顺县审计局调查,该审计局由于黑恶势力保护伞等原因,将其审计情况进行隐瞒,告知市局办案人员: “没有进行过审计”。该办案人员要求审计局出具了一份没有进行审计的“证明”,就将这一重大刑事犯罪进行草草收场。该回复为何将其回避隐瞒?难道这些犯罪行为也与王国红有关吗?

  4、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受害人王国红迫于黑恶势力的淫威,迫于平顺县公安局某些领导的包庇纵容,(因该局把这一十分清楚的、典型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认定为经济纠纷),为保自身的生命安全,王国红在被非法拘禁期间,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给丁振海打下207万元(该款已取走),杨孝兵打下60万元(已取走)秦何青打下70万元三张欠据,敲诈勒索款合计337万元。直到长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举报人报案受理立案后,受害人王国红才打消了顾虑,抱着对长治市公安局的信任态度,在市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常光伟安排之下,三次到市局刑警支队反映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受害经过(虽两次询问笔录,但均未录入系统),并将其受害的前因后果形成文字性的材料送达给常光伟。其中,常光伟又安排对其案件的四、五名知情人进行了询问,受害人王国红满认为这次这伙黑恶势力主干会被绳之以法。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正在市局刑侦支队对该案的办案期,该团伙两次到王国红家中威胁恐吓、殴打,最后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把王国红的宝马轿车抢劫拖走。对此,王国红与其父及举报人几次给常光伟、平顺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建方电话报案均无果。但平顺县公安局在此回复中以所谓的“经济纠纷”来掩盖其公开抢劫犯罪行为。

  受害人王国红面对这一切,认为郭维月为首的黑恶团伙用金钱,不但“绑架、控制”了平顺县公安局,而且连长治市公安局也不例外。请想:这一黑恶团伙,竟在省厅组织的严打黑恶势力,并在公安机关对他们犯罪团伙的行为进行侦察办案期中竟如此猖狂!长治市公安局也对此置之不理。王国红已对长治地区的公安机关完全失去了信任,彻底绝望,四处躲藏。(平顺县公安局某些主要领导充当该黑恶团伙的保护伞,该黑恶团伙大部分作案犯罪的事实,王国红是最直接的知情人)这就是平顺县公安局在回复中“案件主要当事人王国红不配合,多方查找王国红均无法找到”,不是王国红不配合,而是不敢配合,不是王国红联系不上,而是王国红不敢与平顺县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联系,如时机成熟,王国红一定会站出来,并且能提供更多他们的犯罪直接证据。

  5、此回复中谎称:我局前期调查办案的基础上,近日又抽调专门警力,充实专案力量,全力展开相关取证和案件查办工作。这一谎称纯属纸上谈兵,掩耳盗铃,贼喊捉贼。请想:假设平顺县公安局这样尽职尽责,这一黑恶团伙的势力能够形成吗?如果该局不为其提供大量的炸药雷管,他们能破坏性地开采出百万吨的铁矿石吗?如果真正查办该案,该黑恶团伙还敢在他们办案期间顶风作案、公开抢劫吗?不是平顺县公安局不能查,而是他们不敢查!

  6、报案人是在长治市公安局报的案,报案材料、部分证据也是送达长治市公安局,相关证人也是在市公安局接受的询问。况且,报案人在长治市公安局报案时就已和刑警支队支队长薛建业、副支队长常光伟几次声明,绝对不能将该案转到平顺县公安局,因他们是该黑恶团伙的保护伞,如交办我就撤案。请问:为何长治市公安局明知故犯,将该案转交平顺县公安局?从2015年6月份报案至今,历时四个多月,此案没有任何进展与结果,请问:既然转交,本人是第一报案人,并且手中还掌握有大量的情况与证据,为什么平顺县公安局一次也没有和我联系过?不用讲立案通知书,就连起码的报案受理回执也没有得到,难道长治市公安局与平顺县公安局连起码的办案程序都不懂吗?

  以郭维月等人为首的黑恶势力在平顺县公安局辖区,从2012年开始,逐渐形成,发展壮大,作案犯罪累累,始终没有得到平顺县公安局的遏制与打击,这是为什么?平顺县公安机关干什么去了?如果该局主要领导没有充当该黑恶团伙的保护伞,他们三年来的总总犯罪能够得到实现吗?更令报案人震惊气愤的是,平顺县公安局在此回复中竟敢隐瞒案情真相,寻求种种托词来证明他们多么重视该案,举报人认为:平顺县公安局的回复,不仅是玩弄法律,而是藐视刘杰厅长及省厅,更是挑战山西省公安厅组织安排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

  综上所述,字字句句属实,否则报案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后果,并鉴于平顺县公安局领导的腐败,及长治市公安局个别某些领导的腐败行为,本人恳请刘杰厅长您及省厅对此组成专案组直接查办此案,早日将以郭维月、丁振海、秦何青等黑恶团伙会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并将平顺县公安局内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公安队伍!重塑人民公安机关的在长治地区的形象!

  另外,报案人是否可以将平顺县公安局的回复在社会上公开,请指示!

  特再次举报!

  实名举报人:刘 洋

  身份证号码:413026197907150010

  联系电话:13137378824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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