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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帖号:03568266)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

  为积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开展,经省委议军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6年入伍新兵开始,义务兵家庭优待以县(市、区)为单位,取消城乡差别,统一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计发。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计发。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征兵形势和财政状况适度上调标准,已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且高于此标准的可按照原标准继续执行。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征兵任务重和财政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2016年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照原规定发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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